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轉型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並於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進行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用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指定納稅申報中進行確認。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審核比對。
擴展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改革征管問題的公告》第九條自2007年6月201日起,將建築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築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自開票試點納稅人”),在提供建築勞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時,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
自開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已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需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自開票試點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納稅額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應按照3%和5%的征收率,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第2欄和第5欄“當期數”對應欄目中填寫。
開江縣政府-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審核比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