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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固定資產增值稅發票的會計處理。

1、小額購買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產品名稱(按發票總金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貸款:銀行存款等。

2、壹般納稅人購買固定資產分兩種情況:

答:收到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按發票總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產品名稱

貸款:銀行存款等。

b: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按照不含稅價格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其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產品名稱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銀行存款等。

3.如果購入的固定資產需要安裝,可將固定資產-產品名稱科目改為在建工程-產品名稱,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即可轉為固定資產。

4.相關稅法: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企業固定資產主要分為三類:壹是建築物(包括地下水、電、氣管道設施、廠區道路和綠化工程等。);二是機器設備;三是運輸起重設備,包括各類汽車(繳納消費稅的除外)、叉車、挖掘機、裝載機、起重設備、電氣設備、電子設備、大型辦公家具用品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壹)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增值稅免稅項目)又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以下簡稱免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在12個月以上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和本細則第十條第(壹)項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在建房地產項目。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其性質和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購買資產時,應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劃分固定資產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比如房屋、建築物及相關附著物、地面附著物等固定資產產生的進項稅就不應該抵扣。除專門用於非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外,機器設備、運輸和起重設備(征收消費稅的汽車除外)均可抵扣。,其他機器設備包括混合機器設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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