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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修改的巡視工作條例規定

法律分析: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深化政治巡視,進壹步發揮巡視監督全面從嚴治黨利劍作用,黨中央決定對《中國***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作了修改。比如,將壹條修改為:“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再如,將第二條壹款分為三款,原壹款修改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壹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法律依據:中***中央關於修改《中國***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決定

壹、將第壹條修改為:“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凈化黨內政治生態,加強黨內監督,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二條第壹款分為三款,原第壹款修改為:“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職巡視機構,在壹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全面巡視。”

增加第二款:“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可以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增加第三款:“黨的市(地、州、盟)和縣(市、區、旗)委員會建立巡察制度,設立巡察機構,對所管理的黨組織進行巡察監督。”

原第二款為第四款,修改為:“開展巡視巡察工作的黨組織承擔巡視巡察工作的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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