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已經啟動。
根據財稅[2065 438+05]56號文件精神,國家決定在北京等4個直轄市開展試點,同時要求各省區選擇壹個人口較多、綜合管理能力較高的試點城市同步開展試點,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順利實施。詳情如下:
1.就是扣款標準,每個月增加200元。文件規定,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也就是說,購買商業健康險的納稅人,在扣除費用的基礎上,每個月可以扣除200元。如果納稅人月工資收入為5000元,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45元,購買商業健康保險後,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200)×3%=39元。這樣每年可以少交個人所得稅,72元。
2.優惠對象涵蓋四類收入。文件明確,對試點地區的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所得,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
3.保險產品為綜合健康保險產品。文件明確,“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中國保監會制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適合大眾的綜合性健康保險產品。”產品發布後,納稅人可按統壹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按規定執行。
4.這是壹個時間要求。文件要求各地選擇壹個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四個直轄市為整市試點城市,並要求各地制定實施方案,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於2015年6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審核備案。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填補了個人購買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的稅收優惠空白,意義深遠。
二是商業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遞延步伐臨近
商業養老保險遞延個人所得稅,是指允許投保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先繳納保費,以後收到保險金時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壹種稅收優惠,通過降低被保險人目前的稅收負擔。加快實施這壹政策,將有效撬動作為我國養老保險第三大支柱的商業養老保險的龐大資金池。
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第壹支柱,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允許稅前列支;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第二支柱,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企業可以在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扣除;個人所得稅法涉及的補充養老保險主要體現在建立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制度。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精神,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延至個人實際領取環節有利於完善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國民養老保障水平,加快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作為商業養老保險的第三支柱,《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快發展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和商業保險,構建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第三支柱,與民生息息相關。在我國老齡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多渠道籌集養老基金日益迫切,商業養老保險市場潛力巨大。利用小的稅收杠桿可以有效撬動這個大池子。去年8月3日,13,《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被稱為保險業新“國十條”。其中最引人關註的壹點是,業界呼籲多年的遞延個人所得稅商業養老保險終於落地,首次提出適時開展遞延個人所得稅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目前這項工作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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