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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和分公司的所得稅怎麽填?

法律分析:1。適用範圍及備案要求(壹)適用範圍本表適用於在我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轉移”方式的居民企業申報。(2)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規定的月(季)納稅申報結束後10日內,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納稅申報表(A類)》;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在月(季)終後15日內,向總機構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進行申報,並加蓋《中華人民共和國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專用章,由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應連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壹並報送;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報送總機構進行申報,然後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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