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4號)的規定,企業在2014 1之後購置的專門用於R&D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可以壹次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允許按照不低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選擇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企業采用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其新購置的固定資產的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企業購入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扣除實施細則規定的低折舊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低折舊年限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允許2014+1以後新購置的專門用於各行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可縮短或加快折舊年限。
因此,新購置的二手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654.38+0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加速折舊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四。企業擁有並使用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采用加速折舊法的,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限總和法。加速折舊方法壹經確定,壹般不得變更。
(1)雙倍余額遞減法,是指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以固定資產期初原值減去累計折舊和雙倍直線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壹種方法。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每年年初的固定資產凈值中沒有扣除預計凈殘值,所以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時,應在其折舊年限屆滿前兩年。固定資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平均攤銷。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年)×100%月折舊率=年折舊率÷65438+2月折舊額=月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2)年數總和法又稱年數總和法,是指以固定資產的公允使用壽命為分子,預計使用壽命的數字之和為分母,將固定資產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乘以壹個遞減的分數,計算年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之和÷預計使用年限×100%月折舊率。
購買固定資產的折舊分錄是什麽?
購入固定資產折舊分錄:
借方:制造費用(用於生產的固定資產折舊)
研發支出(技術R&D固定資產折舊)
管理費用(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資產折舊)
銷售費用(銷售部門固定資產折舊)
在建工程(工程建設固定資產折舊)
其他業務成本(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折舊)
貸項: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壹定的方法,系統地分配已計提的折舊額。應計折舊額是指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預計凈殘值後應計提折舊的金額。對於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扣除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累計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