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完善稅制。稅收是政府收入的基本形式,是國家存在和公共治理的基礎,是實施宏觀調控和調節收入分配的基本工具。《決定》提出的深化稅制改革的重點內容包括: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乃至將增值稅擴大到所有服務業,將不動產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建立規範的消費導向型增值稅制度;推進消費稅改革,調整征收範圍、環節和稅率,進壹步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步伐,增加保有環節稅收;推進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推動環保費改稅,進壹步發揮稅收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加快完善個人所得稅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三是建立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務制度。權力劃分是現代金融體系有效運行的重要前提。目前,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清晰、不合理、不規範。壹些應該由中央政府負責的事項交給地方政府,壹些適合地方政府的事項由中央政府承擔。中央政府通過大量轉移支付補貼地方政府,客觀上影響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權。因此,需要從粗到細設計出中央、省、市、縣政府的事權(支出責任)明細清單,列出其專屬事權和事權的* * *承諾方案,並在今後逐步優化細化。在明確政府間事權劃分的基礎上,界定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明確劃分政府間收入,然後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調節上下級政府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的財力余缺,彌補地方政府履行事權存在的財力缺口,實現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在此基礎上,保持中央和地方現有財力格局的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考慮稅種性質,進壹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