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年度終了”說法的來歷 關於“納稅年度終了”的規定,來自於財稅〔2003〕158號文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到,除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外,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要按照上述要求做稅務處理。
納稅年度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此規定是針對當時很多個人投資者以借款名義偷逃“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目的是堵漏征收,對表面形式掩蓋下的真實性分配業務征收稅款。
二、“期限超過壹年” 說法的來歷
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文件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
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壹)積極推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建賬工作,規範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應使用稅控裝置加強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 ......
(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壹年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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