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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如何納稅

1.在股東為自然人的情況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07年修訂)》第六條第五款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為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實際指的是股東個人因股權轉讓獲得的利潤,或者只有在溢價轉讓的情況下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是平價轉讓或者折價轉讓,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因此,在股權溢價轉讓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轉讓費用)×20%=應納個人所得稅。法律還規定了不需要征稅的特殊情況。1994、1996、199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1996年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股票轉讓所得繼續暫免征收的通知》。第二,第二種情況下股東是公司。如果股東是公司,會涉及更多的稅收。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務處理》。具體如下:1。內資企業股權轉讓涉及的稅費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 印花稅及其他相關問題:(1)企業所得稅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股權轉讓方應分得的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收入,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收入。 企業清算或轉讓其全資子公司和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已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者在被投資單位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的份額,應當確認為投資者的股利。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重組活動,允許上述股息收入在計算投資者股權轉讓收入時,從轉讓收入中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計提減值、減值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在申報納稅時相關準備已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應允許轉讓、處置相關資產沖減的相關準備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根據以往應納稅所得額壞賬準備等資產減值準備的金額,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方(或投資方)應根據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利收入。企業股權投資轉讓利得或損失的所得稅處理企業股權投資轉讓利得或損失,是指股權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所得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因股權投資的收回、轉讓或者清算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個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和投資轉讓收益,超過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納稅年度。(2)營業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1號),對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並與投資方利潤分配共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自200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3)契稅根據規定,股權轉讓中,單位和個人承擔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所有權不轉移,不征收契稅;在增資擴股過程中,以土地和房屋所有權作為股份或作為對企業的出資征收契稅。(四)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征稅股權轉讓有兩種情況:壹是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或管理的企業股權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應按3‰的稅率征收。二、不在滬深交易所交易、管理的企業股權轉讓,按照1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第十條執行,雙方按照約定價格(即所含金額)進行支付。根據上述分析,“股東之間轉讓股份如何納稅”問題的答案,要視不同情況而定:如果股東是自然人,只在溢價轉讓股份時需要納稅,公允價格轉讓股份時不需要納稅;如果股東是公司,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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