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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持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股權代持協議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公證,股權代持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都是有效的。

壹、代持股權的風險如下:

1、關於股權比例的約定;公司的股權在未來存在多種變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權的比例並非壹成不變,公司未來的增資擴股將導致股權比例的稀釋,則實際出資人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2、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壹定的局限性。根據公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3、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在壹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義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4、名義股東的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在承諾的出資範圍內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而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5、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當然,如果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各司其職良好合作,以上風險也許都能避免。但是代持協議還有壹個繞不開的問題——即未來股權轉讓的稅務風險。當條件成熟、實際出資人準備解除代持協議時,稅務問題就隨之而來——從外觀上看,實際出資人是從名義股東那裏受讓了股權,當然需要繳稅通常,稅務機關對於當事人辯稱因為股權代持關系,並未發生股權轉讓的說法並不認可,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算繳稅。

6、股權代持是有壹定風險的,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壹定的局限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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