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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紅和現金分紅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三種情況,即個人收購、居民企業收購和非居民企業收購。

對於個人所得,在《關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089號)中明確,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應以股份形式支付個人股東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並應以派發紅股的股份面值為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金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分配紅股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收入征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余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8]333號)規定,青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是公司向股東派發股息、紅利,股東以其股息、紅利轉增註冊資本。因此,根據國稅發[1997] 198號文件精神,屬於個人股東再投資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並經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後代扣代繳。因此,當股票股利、現金股利的收款人為個人時,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所得包括:債務利息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居民企業取得股票股利和現金股利時,視為企業免稅收入,不納稅。

對於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以及產生於中國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關聯的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所得,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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