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印花稅是根據成交金額的0.1%征收,僅在賣出時收取。買入股票時不需支付印花稅,賣出時需按成交金額繳納。例如,賣出股票成交金額10萬元,應繳印花稅100元。印花稅與傭金不同,傭金是買賣雙方支付給券商的費用,印花稅是繳給國家稅務部門的稅費。
股票交易的稅費:
1、交易傭金:通常由券商收取,費率因券商不同而異,但有最低收費標準;
2、過戶費:在股票買賣過程中,股票從賣方過戶到買方名下時收取的費用;
3、印花稅:按照股票成交金額的壹定比例征收,只在賣出時收取;
4、證券交易征管費:按照成交金額的壹定比例收取,買賣雙方都要繳納。
綜上所述,股票交易印花稅是按照成交金額的0.1%收取,只在賣出股票時征收,與支付給券商的傭金不同,印花稅是賣方根據成交金額向國家稅務部門繳納的稅費,例如賣出股票成交金額為10萬元時,應繳納的印花稅為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