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股權的程序有: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通知股份企業對被執行股東的股權限期先作為內部轉讓處理,如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指定受讓人等,必要時;
執行人員可參加股東大會,說明法律規定和執行情況,如果內部股東購買的,交付轉讓金後,股權執行程序即告結束;
4、委托有關部門對股權進行評估作價;
5、發布強制轉讓、拍賣、變賣公告;
6、委托拍賣、進行變賣或以股抵債;
7、交付價款,登記股權。
強制執行股權的條件是什麽
壹是必須符合法定要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轉讓股份,必須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轉讓的規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否則,強制轉讓股權無效。
二是被執行人無現金、存款等方便執行的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若有股息、紅利、現金、存款和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壹般不執行其股權。只有在無股息、紅利、現金、存款和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者執行其他財產比執行股權更為復雜或困難的,或者上述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才考慮執行股權。法律和司法解釋雖沒有這個限制條件,但執行實踐中應當考慮這個條件。
三是已經有關部門評估作價。強制執行股權前,必須委托有關社會中介機構對股權作出價格評估。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股權凍結後如何強制執行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
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