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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個人所得稅繳納標準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計算標準 對於自然人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財產轉讓所得以個人每次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具體計稅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轉讓中發生的合理費用

應繳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規定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轉發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地稅函[2009]578號)又規定,進壹步加強對個人股東股權個人所得稅的核定征收管理:

(壹)對於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1.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該股權所支付價款的;

2.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同壹被投資企業其他股東同時或大約同時、相同或類似條件下股權轉讓價的;

3.股權轉讓收益率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

4.轉讓價格低於個人股東應享有的所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

5.有重大影響的個人股東轉讓企業股權,且企業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占資產比重超過30%的;

6.轉讓收入中包含難以計價的非貨幣性資產或其他經濟利益;

7.納稅人接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通知仍拒不申報的;

8.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個人股權轉讓的不同情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選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1.近期同企業股權轉讓的價格(價格明顯偏低的除外);

2.資產評估凈值份額;

3.轉讓股權的賬面凈資產份額;

4.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

5.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認為合理的其他方法。

營業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有關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印花稅:如有簽訂股權轉讓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稅率為萬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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