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稅收入
國稅函[2009]461號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屬於激勵對象時確認限制性股票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應將激勵對象限售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證券存管機構)登記之日的股票市價(指當日收盤價)和市價(指當日收盤價)的均價乘以該批次已解禁股份數, 並減去激勵對象已解禁股份數量對應的為取得限制性股票而實際支付的資金金額,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的股票市場價格+該批股票當日發行的市場價格)÷2×該批股票發行數量-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該批股票發行數量÷激勵對象獲得的限制性股票總數)。
(2)應納稅額
1.對個人在納稅年度內首次前往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上市公司應按照財稅200535號第四條第(壹)項所列公式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指定月份×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指定月份。
其中,規定月數是指員工以股票期權形式從中國取得工資薪金的月數。超過65438+二月的,按65438+二月計算。在計算限制性股票的“規定月數”時,起始日應確定為:起始日應為限制性股票計劃的授予日,終止日應為員工實際解禁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根據《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自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鎖定期結束的期限不得少於1年。因此,在計算限制性股票收益時,“規定月數”壹般為12個月。
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數的商,參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
2.個人在納稅年度內兩次以上(含兩次)取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和股票增值權的所得,包括同壹股權激勵形式所得或者同時取得不同股權激勵所得的,上市公司應當將該納稅年度的股權激勵所得合並,按照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第八條所列公司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本納稅年度取得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指定月份×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指定月份-本納稅年度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累計應納稅額。
其中,指定月份= ∑以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與本次在中國工作的月數或本次所得的乘積/∑以股票期權形式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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