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條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除申請采伐的林木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文件:
(壹)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壹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
(二)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樹種、狀況、面積、蓄積量、方式、更新措施等文件;
(3)個人還應提交包括位置、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文件。
因森林滅火、防汛搶險等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搶險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前款所稱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條從林區運輸非國家調撥的木材,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重點林區的木材運輸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木材運輸證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木材運輸證從木材起運點到終點有效,必須隨貨同行。無木材運輸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木材運輸證的樣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