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指定專人負責保障性住房購買的受理、調查、審核等工作,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寧波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壹條為規範和完善我市市區保障性住房制度,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務院印發,
24)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設住房
258號)和省政府《關於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粵府
3號)精神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寧波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市區(指端州區城市規劃區和鼎湖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
寧波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實行優惠政策,限定邢弢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區域、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寧波市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第四條端州區、鼎湖區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國土、規劃、財政、民政、稅務、價格、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統計、監察、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保障性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