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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方案怎麽寫

 股權激勵方案怎麽寫

 壹、股權激勵的三種形式

 股權激勵的形式多樣,大體可分為三類:

 (1)直接授予激勵對象股權;讓激勵對象成為公司股東,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達到壹定條件後,享受公司的利潤分配。

 (2)間接授予激勵對象股權;設定持股平臺,激勵對象通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公司壹定的股權,激勵對象達到壹定條件後,通過持股平臺享受公司的收益。

 (3)給予激勵對象的股權增值收益;激勵對象並未持有公司的股權,公司和激勵對象簽署協議,激勵對象達到壹定條件後,公司根據雙方的約定,將股權增值收益分配各激勵對象。

 二、持股平臺的搭建和公司的資本市場規劃

 在新三板掛牌企業中,較為常見的股權激勵方式為?間接授予激勵對象股權的方式。通過搭建持股平臺,為公司員工提供激勵。

 從《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問答?定向發行(二)》中可以得出以下信息:

 1、持股平臺包括以下類型:

 (1)公司法人;

 (2)合夥企業;

 (3)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

 2、公司法人、合夥企業類的持股平臺參與定向發行,將受到限制,如果持股平臺不能參與定向發行,可能面臨股權被稀釋的風險。

 這時對於企業來講,在選擇何種持股平臺,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司這時仍舊要選擇和自己發展階段相符的持股平臺。對於持股平臺的選擇,要和公司資本市場的布局節奏相符。在企業處於不同的資本市場布局階段,要選擇不同的持股平臺。

 三、股權激勵方案的內容

 1、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和原則;

 2、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3、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4、激勵股份來源、數量和價格;

 5、持股平臺的搭建;

 6、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鎖安排;

 7、股權激勵對象獲授股權條件;

 8、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

 9、公司、激勵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10、公司、激勵對象發生異動的處理;

 11、其他內容。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原則及管理機構

 對於大部分企業來講,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和原則基本沒有太多的差異。

 (壹)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1、穩定公司核心團隊;

 2、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

 3、完善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確保公司持續、平穩、快速發展。

 (二)股權激勵計劃的原則

 1、自願原則;

 2、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3、合法合規原則;

 4、激勵與制約相結合原則;

 5、收益和貢獻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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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權激勵計劃的管理機構

 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準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執行具體方案,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方為公司的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是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

 對於上市公司來講,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審議批準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執行股權激勵方案;董事會為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負責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董事會下設薪酬考核委員會負責擬訂和修訂股權激勵計劃,報請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是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

 五、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對於股權激勵對象,需要註意的是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以及對於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特別是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對象的範圍有著明確的規定,在進行股權激勵時,要特別註意其負面清單。

 (壹)股權激勵對象的負面清單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的負面清單

 2、公司確定的清單

 (二)預留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進行股權激勵時,通常會預留部分股權,留給尚未確定的股權激勵對象。對於非上市公司,對於預留的激勵股權,人選確定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後,報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批準。

 六、激勵股份來源、數量和價格

 (壹)非上市公司激勵股份的來源、數量和價格

 對於非上市公司激勵股份來源可以來自公司大股東的轉讓、公司定向增資發行;股份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中間涉及稅收問題外,法律沒有過多的限制性規定。

 (二)上市公司激勵股份的來源、數量和價格

 對於上市公司激勵股份的來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

 擬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可以下列方式作為標的股票來源:

 1、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2、回購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七、持股平臺的搭建

 對於部分上市公司來講,用證監會認可的金融產品作為持股平臺外,實踐中常見的持股平臺為有限合夥企業。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由公司的控股股東擔任,股權激勵對象作為有限合夥人。

 合夥企業名稱:某某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對本企業自有資金的投資管理、投資咨詢、項目投資(不得經營金融、證券、期貨、理財、集資、融資等相關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臺,屬於特定目的的股東,不從事其他任何經營活動,不做任何其他用途。

 八、激勵股權的回購價格

 股權激勵方案中通常涉及激勵股權的回購,針對不同的情形,回購激勵股權的價格,會有所不同。股權回購的價格存在以下定價方法:

 1、按照原始轉讓價格回購激勵對象持有的公司股權;

 2、按照市場公允價回購激勵對象持有的公司股權;

 3、按照股份對應的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回購價格;

 4、按照?原始轉讓價格+壹定的利率?回購持有的股權; 對於上市公司,相關部門規章規定,激勵對象負有個人責任的,回購價格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出現其他情形的,回購價格不得高於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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