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權是否可以低價轉讓 可以確定的是,股權的轉讓價格國家並沒有相關的規定, 雙方可以任意擬定轉讓價格。 二、低價轉讓股權的風險 1、 股權轉讓 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核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其中第六款為“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股權轉讓納稅人的計稅依據為股權轉讓收入減去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在股權轉讓中是確定的,因此《股權轉讓所得 個人所得稅 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具體明確了個人轉讓股權,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征收的情形,其中第壹款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何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第十二條列舉了個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具體情形: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 土地使用權 、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 知識產權 、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6)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3、稅務機關核定方法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條以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對稅務機關核定的方法做出了規定,主要的核定方法如下: (1)凈資產核定法 稅務機關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若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類比法 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或者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方法 稅務機關采用資產核定法和類比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上述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 證據 ,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應納稅額。 另外,在稅務機關稅收征管中,關聯交易是其重點關註的領域。關聯方之間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也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因此關聯方之間的低價股權轉讓可能會面臨更高的稅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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