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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我國是壹個稅收的財政大國,凡是經營的交易,都會涉及到稅收的問題,公司經營當中,關於股權收購亦是如此。那麽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吧。壹、股權收購的特殊性稅務處理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即企業壹系列的資產交易行為除了具有稅收利益以外,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2、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企業在收購另壹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後,必須在收購後的連續12個月內仍運營該資產,從事該項資產以前的營業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二、企業重組後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特殊處理規定:

企業重組符合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特殊性稅務處理財稅[2009]5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壹)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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