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爾果斯地區公司的優惠政策:
壹、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
1、企業所得稅“五免”
根據《國務院關於支持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於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2號)的相關規定: 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新疆喀什、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產業項目已建成並投入運營後所取得的第壹筆收入。
2、企業所得稅“五減”
根據《關於加快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的實施意見》,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在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企業,自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年免征優惠。免稅期滿後,再免征企業五年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采取以獎代免的方式, 由開發區財政局將免征的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以獎勵的方式對企業進行補助。
二、政府財政獎勵補貼政策
根據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招商引資財稅優惠政策(霍特管辦發[2013]55號),對於新設立企業,納稅人壹個納稅年度內在園區實際繳納稅款,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及附加稅等當年留存地方財政的總額在1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1億元以上的,分別按留存總額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獎勵。
三、個人所得稅優惠
獎勵標準及原則:根據納稅人壹個納稅月度內在園區內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額地方留成部分給予補貼獎勵,具體標準為:
1.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1000元人民幣(含1000元人民幣)至2000元人民幣(含2000元人民幣)部分,獎勵比率為其在園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70%。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足1000元的,不予獎勵。
2.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2000元人民幣至4000元人民幣(含4000元人民幣)部分,獎勵比率為其在園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80%
3.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4000元人民幣以上的部分,獎勵比率為其在園區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90%。
四、股權投資類的優惠政策
由於股權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不屬於《目錄》範圍內的企業,不享受企業所得稅“五免五減”的優惠,但是根據新政辦發2010187號的規定(目前仍適用),企業所得稅按15%征收,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征收,實際稅率12%;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20%征收,采取先征後返的扶持方式,將地方分享部分的50%撥付給企業作為扶持資金幫助企業發展。
合夥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企業所得稅為零,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20%征收,地方分享部分的50%撥付企業,扶持企業發展,實際稅率為16%;
以上就是霍爾果斯公司註冊的四大優惠政策,北京亞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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