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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工商變更是否需要完稅證明

法律分析:個人股權交易長期以來是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重點和難點,稅收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為進壹步加強征管,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出臺,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做出了具體規定。根據公告,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證明),通過基礎信息管理系統打印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納稅人提供完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已經明確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雖然,通知已被廢止,但各地工商部門仍延續這壹做法,要求轉讓人提交個稅完稅證明。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規定,股權變更企業應持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而且,在實踐中,個人股權轉讓後,確需持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這就使得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更加完善,有效地堵住了稅收漏洞,保證了國家稅收收入。

法律依據:《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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