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並購時稅務風險承擔條款(法人):在收購企業股權,收購方最擔心的是企業之前的稅務風險(尤其在收購個體工商戶或民營企業時),如果收購以後被稅務機關稽查補稅,可能面臨巨額的補稅和罰款等。所以,收購方要求轉讓方承諾承擔之前的稅務風險,壹些股權轉讓協議就寫上“標的企業股權轉讓日之前產生的任何補稅、滯納金、稅收違法的罰款由轉讓方承擔”。但是,如果標的企業產生補稅、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處罰的對象是標的企業,這是壹種行政責任,不會因雙方的民事合同約定而改變。
二、轉讓方獲取的對賭補償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自然人):在投資或並購交易中,投資者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防止投資時由於對被投資企業的估值過高而遭受損失,往往會通過“對賭條款”來對被投資企業的估值做出修正以保證自身的利益。如果被投資企業的業績達到預定或超過預定目標,投資者可能會以貨幣或股權等形式補償原股東。按此邏輯,轉讓方在獲取對賭協獲得的補償應調整股權轉讓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並補繳個人所得稅。三、股權交易中的稅務成本承擔責任主體:股權轉讓方如果是個人(包括境外個人)、境外企業(註:境內企業由於股權轉讓收益與公司的盈虧合並納稅,不涉及單獨計稅問題),由於股權轉讓需要單獨計算納稅,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確涉及的稅務成本由誰承擔,也就是轉讓對價是稅後的還是含稅的問題。其實,股權轉讓只涉及所得稅(個人:個人所得稅,境外企業: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通常合同只需要明確所得稅由哪壹方承擔即可,根據稅法的規定,印花稅通常是雙方都要承擔的,股權轉讓應該是轉讓方取得收益承擔納稅義務。納稅義務由稅法規定,不能由民事合同自行約定,交易雙方自行約定納稅義務屬於違法、無效。四、自然人股權轉讓時法律手續不符合稅收法律規定:在實際中,許多自然人在轉讓股權時通常私自簽訂平價或折價的股權轉讓協議,在當地的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不去稅務局備案,這個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會受到稅務的稽核和處罰。自然人在轉讓股權後,應該將變更後的營業執照,股權轉讓協議、銀行回單憑證等在稅務機關備案,如果不是平價轉讓的,還要申報個人所得稅。五、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價格不公允:許多自然人為了少申報或不申報個人所得稅,通常會在合同中約定不符合獨立交易交易原則的條款,比如折價或平價轉讓,甚至有些新三板掛牌企業在轉股系統中以很低的價格轉讓,以規避所得稅。六、留存收益過高導致溢價過高多交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