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
財稅[1999]198號
1999-06-2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和配合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糧食增值稅政策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順價原則銷售糧食。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同級財政、糧食部門審核確定。
審批享受免稅優惠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時,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繳銷其《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並收繳其庫存未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註銷;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須重新核定其增值稅專用發票用量。
二、對其他糧食企業經營糧食,除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外,壹律征收增值稅。
(壹)軍隊用糧:指憑軍用糧票和軍糧供應證按軍供價供應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糧食。
(二)救災救濟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救災救濟糧食(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向需救助的災民供應的糧食。
(三)水庫移民口糧:指經縣(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憑水庫移民口糧票(證)按規定的銷售價格供應給水庫移民的糧食。
三、對銷售食用植物油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繼續免征增值稅外,壹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四、對糧油加工業務,壹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五、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所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按期進行免稅申報,違反者取消其免稅資格。
糧食部門應向同級國家稅務局提供軍隊用糧、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的單位、供應數量等有關資料,經國家稅務局審核無誤後予以免稅。
六、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單位從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購進的免稅糧食,可依據購銷企業開具的銷售發票註明的銷售額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購進的免稅食用植物油,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依據本通知和增值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執行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本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壹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