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涉及的稅種主要有:
壹、增值稅
對非上市企業的股權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繳納增值稅.
對上市公司的股份(股票)轉讓,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下同)買賣上市公司股份(股票)免征增值稅;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免征增值稅;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免征增值稅;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免征增值稅;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征增值稅.
除上述免征增值稅的其他單位買賣上市公司股份(股票)不區分轉讓方式(不管是通過二級市場轉讓還是股權協議轉讓方式)均需要按"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股權(股票)轉讓,由於新三板屬於非上市公眾公司,對此問題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目前暫不處理.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企業股權轉讓的收益作為投資收益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涉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根據《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第壹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2019年9月1日之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按照現行股權轉讓所得有關規定執行,以股票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由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的個人所得稅,以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由股票托管的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具體征收管理辦法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中《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壹章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依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轉讓股權收入,屬於財產轉讓收入,應計入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總額,相關股權成本可按規定扣除.對於該股權轉讓所得,投資人(合夥人)應比照"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