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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委托書是否必須經過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性:

需要公證。股權轉讓方授權委托書公證需提供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親自辦理的,還需要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2.轉讓方和受讓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公司同意轉讓或者出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代表簽字蓋章),轉讓方為個人的,還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3.轉讓方或受讓方為外商或港澳臺商的,提供的材料為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工商登記證。涉及香港壹方的,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委托的公證機構公證。涉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當事人的,應當在當地辦理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4、涉及國有資產的,還需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法律客觀性:

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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