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是答辯狀的壹個分支,這壹部分解決民事中的租賃合同糾紛問題,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又是怎樣壹個模式?以下挑選了三篇優秀的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範文,供大家參考閱讀。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1
答辯人: XX酒樓
被答辯人:
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案號:XXX),現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壹、被答辯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在先,其無權解除合同。
1、被答辯人提供的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約定,且被答辯人拒不履行維修義務。
20xx年3月份,答辯人接收租賃房產後在裝修過程中,發現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包括中央空調、消防系統等)存在質量和安全問題,無法滿足酒樓正常經營使用,為此,答辯人多次通知被答辯人,請求被答辯人予以修繕,但被答辯人均置之不理。
為保障酒樓正常開業和實現合同目的,答辯人只能自行聘請施工單位修繕相關附屬設施(包括中央空調、消防系統等),並支付維修費609,456 元。
2、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協助答辯人辦理有關政府手續的義務。
《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協助等義務。
但在租賃期間,被答辯人未履行協助答辯人辦理有關政府手續的義務,主要包括:
(1)被答辯人未協助辦理答辯人與XX有限公司(簡稱?原出租方?)簽訂的原租賃合同註銷的手續(見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X),也未辦理新租賃合同的登記手續(見雙方提交的租賃合同)。
眾所周知,工商、消防、衛生、環保等政府手續均需提供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被答辯人不協助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對答辯人辦理相關政府手續以便及時開業造成不利影響。
(2)被答辯人拒不協助辦理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導致酒樓壹再推遲開業時間。
由於被答辯人不配合,該手續迄今尚未辦妥。
(3)被答辯人未協助辦理答辯人外墻廣告的手續,對酒樓的營銷和營業均造成負面影響。
答辯人從20xx年底簽訂租賃合同,並從20xx年12月即開始支付租金,但直至20xx年2月份才開始試業,其壹再推遲營業時間的主要原因就在於被答辯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包括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的維修義務以及協助辦理政府手續的義務),致使答辯人遭受重大損失。
因此,答辯人系違約在先,其無權解除租賃合同。
二、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租賃合同也不宜解除。
1、答辯人在酒樓營業前的前期準備工作長達壹年,投入近2000萬,從20xx年2月才開始試業,20xx年4月30日正式成立,目前正處於正常營業之中,如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遭受重大損失。
2、解除合同對被答辯人也未必有利。
答辯人系個人獨資企業,由於前期酒樓投入過大,目前投資人名下並無其他有價值財產,其主要收入完全依靠酒樓的正常經營,壹旦解除合同,被答辯人對租金的主張更無著落。
且租賃合同是否解除,並不影響雙方關於租金、維修費等爭議的解決。
3、如合同解除,酒樓將面臨清算解散,拆除部分裝修以恢復原狀,騰空房產期間如何結算租金和相關費用,以及酒樓大批員工失業(酒樓目前雇有170余名員工)等眾多問題,這對本案雙方以及法院的'強制執行都是非常棘手的問題。
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最高院近期也接連出臺了若幹審判指導意見,其總的傾向是盡力維持合同效力並促使合同的繼續履行,結合本案具體情況,租賃合同實不宜解除。
三、答辯人有權從被答辯人應付給答辯人的款項中抵扣應付租金。
1、如上文所述,因被答辯人不履行維修義務,致使答辯人發生租賃房產附屬設施的維修費609,456 元。
租賃合同第11條約定,被答辯人應確保交付的租賃房地產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並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
租賃合同第13條也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租賃房產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費用(除非因答辯人過錯造成損壞)。
《合同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30條,《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幹規定》第18條以及《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80條也對出租方的相關義務做了相應規定。
因此,被答辯人作為租賃房產固有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維修的長期受益人,承擔維修責任屬於其約定和法定義務,上述維修費用理應由被答辯人承擔,答辯人有權從應付給被答辯人的租金中抵扣。
2、另外,因被答辯人未及時履行維修義務,致使答辯人裝修工期延遲兩個月(維修上述附屬設施花費約兩個月),答辯人因此發生額外費用274,425.69元(包括租金、物業管理費和水電費等),
因被答辯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給答辯人造成的上述額外費用理應由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也有權從應付給被答辯人的租金中抵扣。
3、被答辯人向答辯人實際交付租賃房產的時間是2008年3月,之前租賃房產壹直由原租戶經營並承擔相關義務。
根據租賃合同補充條款關於免租期的約定,雙方約定的實際起租期也是從20xx年3月開始。
但當時迫於被答辯人的壓力,答辯人支付了本不應由其承擔的20xx年12月以及20xx年1月、2月三個月租金。
其中,20xx年12月的租金系支付給原出租方,由答辯人與原出租方另行交涉。
20xx年1月、2月兩個月租金193,282.8元系支付給被答辯人,屬於被答辯人的不當得利,被答辯人理應返還或從答辯人應付租金中扣除。
就此問題,答辯人多次積極主動與被答辯人聯系協商,要求抵扣租金,尋求解決辦法,但是被答辯人態度消極,壹直未予妥善解決。
因此,在租金未能及時支付問題上,被答辯人存在過錯。
答辯人要求抵扣租金的主張是合法合理的,在此問題未解決前,被答辯人簡單地以解除合同方式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實屬不妥,其主張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四、被答辯人無權就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排汙費、垃圾處理費、本體維修基金主張權利。
1、物業管理費系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
水電費、排汙費、垃圾處理費系繳納給有關部門,目前暫由物業公司代收。
本體維修基金(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已變更為?日常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依法本應由業主承擔,但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時,擅自變更原與原出租方簽訂的合同,讓答辯人承擔該費用,該費用目前也是支付給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2、被答辯人提供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清單與答辯人財務核算的數字有較大出入,且上述費用也牽涉到原租戶所拖欠的費用,目前答辯人正與物業管理公司核實,並已就上述費用的處理達成初步方案。
3、即使答辯人確實拖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該等費用的債權人也是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公司並未將其債權轉讓給被答辯人且被答辯人並未墊付該等費用的情況下,被答辯人目前無權就該等費用提出主張。
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答辯人希望法庭考慮被答辯人系租賃房產附屬設施的產權人和長期受益人,就維修費的承擔問題作出公正裁決;考慮本案中被答辯人也存在違約情形且酒樓處於正常營業之中,結合目前的經濟形勢和最高院的審判指導原則,就合同解除問題作出慎重處理,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XX酒樓
日期: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2
答辯人:張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xxxxxxx。
現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黃XX、王XX房屋租賃糾紛壹案,答辯如下:
壹、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4月28日簽署第壹份租賃合同之前,廣州國際輕紡城就已經在涉案樓房外加高了地面,使得本案中的壹樓房屋實際上成為了?負壹樓?。
而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涉案房屋房地產平面圖及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壹顯示,涉案房屋沿街壹面是壹堵墻,並不存在被答辯人所說的大門,因此也就不存在是由答辯人將涉案房屋沿街面改建封死壹說,因為該房屋臨街壹面本身就是低於地面的壹堵墻。
2、按照之前所說,由於廣州國際輕紡城將涉案樓房外的地面加高,壹樓變成了?負壹樓?,二樓變成了?壹樓?,因此,答辯人依靠涉案樓房的外墻做成了商鋪,實際上依附的是二樓的墻面,和被答辯人是沒有關系的。
3、所謂門市,指的是工商業者經營零售業務的店面,並沒有法律規定門市必須是臨街的。
實際上,答辯人做了商鋪後,將地上的商鋪和涉案的地下房屋連為壹體,除了被答辯人所說的?鐵欄桿窗戶搭梯子?進出外,根據答辯人提供的第二組證據的證據二顯示,還有壹扇門可以進出。
而在答辯人的日常經營中,這間租賃的房屋並不是作為倉庫適用,而是答辯人的貨品展示間,是與答辯人的地上商鋪合為壹體作為答辯人的門市適用。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拆除自建房屋沒有法律依據。
1、根據答辯人提交的第壹組證據顯示,答辯人自建的房屋目前已經納入廣州國際輕紡城的正式管理範圍,且是建在輕紡城的土地之上,與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是否拆除答辯人自建的房屋不屬於本案的審理範圍。
2、《廣州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執法機關是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如果被答辯人認為答辯人的房屋屬於違建,可以向該執法機關投訴,而不應該在本案中處理。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肯定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審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及正常的經濟秩序。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3
答辯人:仇XX,男,19XX年1X月1X日生,湖南省XX縣XX鎮XX村八組人。
住址:文山市XX鎮XX校旁。
被答辯人:龍XX,女,1962年X月X日,漢族,住文山市XX鎮XX場XX號。
答辯人因原告龍XX訴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壹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完全是被答辯人為達到解除合同目的而編造的壹面之詞,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公證判決。
理由如下:
壹、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協議後,答辯人壹直按照雙方的約定全面忠實履行協議,並不存在違約的行為。
而被答辯人以答辯人租金已經超期多次催收未果的說法沒有事實依據。
二、答辯人租賃的是被答辯人的機械設備及相關證照(詳見合同),租金為每年30000元。
廠房是被答辯人代租每年12000元,費用由答辯人支付。
20xx年3月,因產品質量及證照不全,被技術監督局責令停止銷售。
20xx年11月被答辯人將答辯人以前租用的廠房租給了別人。
答辯人就僅使用合同約定的租賃設備,因此答辯人只存在支付設備租金的問題。
20xx年3月,因被答辯人不予配合辦理QS認證手續,導致被工商部門罰款20000元,按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應承擔10000元,但是被答辯人分文未承擔。
經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協商,自20xx年11月開始,答辯人的設備租金30000元/年按月支付,每月2500元,答辯人支付到3月份後被答辯人就拒絕收取租金,導致答辯人無法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責任不在答辯人。
三、答辯人租賃的設備壹直完好無損,現在只使用空壓機、吹瓶機、烤箱、小秤、鐵床(兩臺)天平秤、吹風機,其他的都由被答辯人收回(在現在租賃給仇方東等人的租房內或已被被答辯人出售)。
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的依據。
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沒有違約行為,也沒有損壞被答辯人的所租賃設備,答辯人不存在違約。
此致
文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