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轉讓定價偏離了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引進外資有負面影響。外商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將利潤轉移到國外,導致資本外流,影響再投資效率,導致短期投資行為增加;外資企業的賬面虧損讓其他潛在外國投資者對投資環境產生了不良印象,削弱了他們投資中國市場的決心,從而與中國采取稅收優惠政策吸引投資的意圖背道而馳。
第二,轉讓定價侵犯了中國的稅收管轄權,導致政府收入減少,同時給外商投資企業中方造成巨大損失。跨國公司每年避稅給中國造成的損失超過300億元,合資企業中方被企業的損失壓得喘不過氣來,利益受到嚴重侵害。最後,轉讓定價擾亂了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畢竟不是所有的外資企業都搞轉讓定價,這顯然不利於市場經濟下那些誠信納稅企業的公平競爭。
“九五”期間,我國加快了反避稅工作的基礎建設,並於5月頒布了1998《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收管理規定》,但效果與西方國家(如美國、日本)相對完善的轉讓定價對策稅制相差甚遠。因此,為了體現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競爭精神,在保證企業獲得應得的基本權利的同時,首先要完善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法,針對反向避稅這壹特殊問題制定對策稅制,嚴格區分合法避稅和偷稅,將利用轉讓定價將利潤轉移到境外界定為偷稅,並對這壹行為進行嚴厲制裁;其次,在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時,要註意保護中方投資者各方面的利益。中外合資或合作合同應從保護雙方投資者的利益出發,不應因吸引外資而放棄中方應得的利益;在外資企業的管理上,中國要引進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場信息,以掌握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動權;最後,改善中國的投資環境,利用財政激勵政策吸引外資,不斷提高中國的法制化程度。大力發展基礎設施建設,以良好的投資環境逐步取代稅收利益的犧牲;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管理和檢查,運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手段維護我國的經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