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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需要評估報告嗎?

股權轉讓不需要評估,涉及國有或集體有限公司股東時不需要審計或評估。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民營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必須經過評估程序。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列情況應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納稅申報,逾期不辦理納稅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絕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相關信息;

4.其他應當核實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股權轉讓的具體流程如下:

1,請律師調查;

2.召開全體股東會議,研究可行性和是否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對收購方的公司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進行綜合分析,必須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

3.轉讓的股權可以進行評估和驗證;

4.雙方需要進行實質性的談判和磋商;

5.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轉讓股權的,需要向上級部門申訴,取得上級部門同意;

6.股權發生變動時,必須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

7、到產權交易中心審核合同及其附件,並同時辦理交割手續;

8.雙方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轉讓合同;

9.轉讓方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的,必須經過立項和國有資產確認後才能進行評估,其他企業可以直接對變更後的資本進行驗資;

10,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43條

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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