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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展了股權投資業務。這項業務相對復雜,如何對持有股權資產的企業取得的股息準確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是稅務和企業共同關心的問題。筆者結合多年的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梳理出壹些政策運用的要點。

1.企業取得股權投資的股息、紅利等收益時,應當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者轉股決定後,確認收益的實現。

二。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應當計入企業所得稅總額,符合規定的可視為免稅所得。這裏的“合格”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該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在壹些股權投資業務中,根據會計要求,投資企業在持有股權資產期間取得的股利、紅利不確認為投資收益,如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等。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進行調整,計入企業所得稅總額,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視為免稅收入。

例如,甲公司於2008年10月65438+2065438+取得乙公司40%的股權,對乙公司產生了重大影響,按照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2019年6月1日,B公司公告派發現金紅利500萬元。A公司和B公司都是在中國註冊的居民企業,B公司沒有上市。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借:應收股利200

貸款: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200

借:銀行存款200

貸項:應收股利200

企業所得稅處理:居民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應計入企業所得稅總額,符合政策條件的可視為免稅收入。

3.凡適用股息紅利免稅政策的,被投資企業應為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為境外註冊的中資控股企業,按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可適用股息紅利免稅政策。

4.適用股息紅利免稅政策,投資企業直接向被投資企業投資。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計入其全部所得,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內地居民企業連續持有h股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被投資企業為上市公司的,投資企業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已滿12個月,且符合其他政策條件的,被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可視為免稅收入;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未滿12個月,不能免稅。

被投資企業為非上市公司的,符合政策條件的,無論是否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12個月,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均可視為免稅收入。

6.混合投資業務是指具有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雙重特征的投資業務。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存在差異。股權投資回報壹般體現為股息收入,符合政策條件的可視為免稅收入;被投資企業繳納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債權投資回報為利息收入,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允許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七、被投資企業的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投資企業在初始投資時已支付對價,並計入計稅依據,已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被投資企業用其增加股本,被投資企業不能計入計稅依據,已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也不能作為股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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