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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紅利收入企業所得稅

居民企業股權投資符合條件的所得是免稅所得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於免稅所得。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也屬於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中所指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份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例如,2010年,A企業收到上市公司B投資分紅50萬元,其中,12個月持有公開發行上市流通股份分紅不足20萬元,超過12個月分紅30萬元。那麽企業A超過12個月的股票分紅30萬元是免稅所得,不需要交稅。但如果從持有不足12個月的股票中取得20萬元的股息紅利,則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即應繳納企業所得稅5萬元(20萬元×25%)。?

非居民企業分配所得應納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機構、場所,或者雖有機構、場所,但其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的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雖然稅法規定的稅率為10%,但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已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且協定稅率低於10%的,可以按照協定稅率執行。?

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2008年以前實現的稅後利潤的股息,不按原政策征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1之前形成的、2008年以後向外國投資者分配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2008年及以後年度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如,上市公司A需要在2065.438+00年度向境外香港投資者支付654.38+0萬元的股息。根據稅法規定,上市公司A應為香港投資者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根據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香港投資者為直接擁有上市公司至少25%股權的公司的,適用稅率為5%,即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5萬元(654.38+000)。

個人股東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要交稅嗎?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第壹條規定,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按現行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股東按照股息的20%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個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可以減半征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返還的利息、股息、紅利是否需要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2006 54 38+0]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所得,不並入企業所得,應當單獨作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為利息或股息、紅利所得的,應按照《通知》第五條精神,確定各投資方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不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在香港發行股票的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執行。[1993]045(郭[2011]348)。?

個人股東從盈余公積金領取紅股要交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分配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1 .股份制企業以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或紅利分配,個人轉增股本的金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分配紅股,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紅股金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份增值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28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65438號)個人轉讓該股本取得的金額,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但不符合此的其他資本公積金應分配個人收入,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居民個人投資者投資的股份制企業使用資本公積金(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增加股本,假設核定金額為65438+萬元;盈余公積金用於送紅股,假設核定金額為654.38+0.5萬元。根據規定,個人從資本公積金中提取654.38+000000元轉增股本時不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從盈余公積金中提取654.38+050000元送紅股的,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即30000元(654.38+050000元×20%)。?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註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333號),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從稅後利潤轉增公司註冊資本,實際上是指公司從盈余公積金中向股東分配股息和紅利,股東再以股息和紅利增加註冊資本。因此,屬於個人股東再投資於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部分,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增資經有關部門批準並經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後,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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