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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2017年小微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的年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2019年的最新規定中,將這壹上限提高到了100萬元,且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大大降低了小偉企業的繳稅成本。

根據《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已作廢)第壹條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規定: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擴展資料: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百度百科——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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