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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和盤虧的財稅處理差異

壹、固定資產和盤虧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規定:

1.企業固定資產或存貨扣除對責任人的賠償後的賬面凈值,作為固定資產或存貨的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資料來源:www.examda.com。

2.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或者存貨,其賬面凈值或者存貨成本扣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3.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或者存貨,其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或者存貨的成本扣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或者存貨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4.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能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存貨損失壹並抵扣。

二、固定資產、盤虧的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1-存貨規定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指存貨成本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存貨跌價形成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計入當期損益的存貨毀損金額=存貨處置收入-存貨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存貨處置收入-(存貨成本-累計折舊準備)-相關稅費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或者毀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固定資產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計入當期損益的固定資產毀損金額=固定資產處置收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處置固定資產收入-(固定資產原值-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相關稅費

三、固定資產、存貨損失、會計和稅法差異分析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時,固定資產和存貨資產的損失不壹定等於上述會計公式計算的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壹般情況下,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計提當年作為納稅調整增加項目,處置時需要做減稅項目。

示例A公司有壹臺設備,由於2008年的周期為12,該設備被批準報廢。設備原價54萬,累計折舊40萬,減值準備5000元。清理過程中,用銀行存款清理費用65,438+0.2萬元,余材折舊收入5萬元。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轉入清算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35000

累計折舊40萬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00

貸款:固定資產54萬元

(2)清理費用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2000

貸款:銀行存款12000。

(3)收到廢品價格變動收入

借方:銀行5萬元。

借款:清理固定資產5萬元。

(4)結轉固定資產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9.7萬元。

貸款:固定資產清理9.7萬元。

在會計處理上,上述資產損失以“營業外支出”核算,會計科目中“營業外支出”的核算金額不壹定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金額。

財稅[2009]57號文件中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的金額=“營業外支出”9.7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00元”= 65,438+00.2萬元。

必須明確的是,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根據《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1.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條例》第十條規定不予抵扣的固定資產和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適用簡易辦法減半征收增值稅,稅率為4%。

2.壹般納稅人銷售自用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即壹般納稅人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0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外的貨物,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固定資產以外的舊物品,適用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例如,本案A公司設備屬於“2009年1以後壹般納稅人購置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已按適用稅率抵扣進項稅額,2006年5438+02年度因管理不善毀損報廢,其他數據不變的,應按照上述1條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1)固定資產轉入清算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35000

累計折舊40萬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00

貸款:固定資產54萬元

(2)清理費用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12000

貸款:銀行存款12000。

(3)收到廢品價格變動收入

借方:銀行5萬元。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48076.9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1923.07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961.54

貸款:營業外收入961.54

(4)結轉固定資產凈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凈損失122723.07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98923.0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進項稅)23800。

財稅[2008]170號規定,有《條例》第十條第(壹)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當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可抵扣進項稅=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凈額,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折舊後的固定資產凈額。

其中,《條例》第十條第(壹)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包括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勞務的非正常損失,以及在產品、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非正常損失。

因此,本案不可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54-40萬)×17% = 2.38萬元。

財稅[2009]57號規定,企業因存貨損失、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能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與存貨損失壹並抵扣。因此,財稅[2009]57號文件中允許在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的金額=“固定資產清算凈損失”98,923.07元,“進項稅額轉出”23,800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000元”= 65,438+027,723.07元。

盤虧的處理和固定資產差不多,這裏就不贅述了。需要提醒的是,根據《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9〕88號),企業向稅務機關提出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當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實際發生的法律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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