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企業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265438年3月15日發布《關於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號)。文件第壹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根據上述兩個文件的規定,企業在2023年65438+2月31之前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其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可以計入當期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
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31號),新購(由2020年的1調整為2024年的1+31 2月
本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儀器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第壹條企業10月2018 1至2020年2月12 31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5號)。
第二條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