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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出售的賬務處理及涉稅問題

法律分析:

企業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方式具體包括: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銷售建築物或構築物以外的其他附著於土地的不動產。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並實行稅款抵扣制的壹種流轉稅。按照的規定,企業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銷售貨物(舊貨)的行為,應當計算並繳納增值稅。處置不動產類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壹是出售、轉讓時的涉稅處理。企業在將包括房屋、建築物、構築物等在內的不動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他人、將企業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時,應當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照此項交易營業額的5%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額=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全部收入-不動產的購置原價”。

二是報廢和毀損時的涉稅處理。此種情況下,企業將報廢和毀損後的不動產類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出售或作為消耗性材料使用的行為,無須繳納營業稅。

三是對外投資時的涉稅處理。企業以不動產類固定資產向他人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後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四是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無償贈與時的涉稅處理。凡此種種行為均應當視同企業將不動產所有權有償轉讓給他人,應當就其營業額計算並繳納營業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壹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衍生問題:

固定資產處置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在固定資產的處置中,除固定資產盤虧是按其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借記“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其余的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出售、報廢、投資、捐贈、抵債、調撥都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借記“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然後再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余額進行轉出,而新準則將不再像舊準則壹樣全部按賬面價值分別轉入“營業外收(支)”(出售、報廢、捐贈)、“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應付賬款”(抵債)、“資本公積(調撥)”等科目,對壹些特殊事項,如將以固定資產抵債、用固定資產投資等事項,在符合壹定條件下采用公允價值轉入相關的科目。由此將產生會計與稅法上新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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