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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固定資產如何計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上)〉的通知》(國[1995]288號),企業出售的舊固定資產,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免征增值稅:

壹是屬於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目錄》的貨物;?

二是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確實使用過;?

第三,價格不超過原值。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商品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的舊貨和納稅人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是否被批準為舊貨調劑試點單位,均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

因此,企業銷售的已使用的應稅固定資產不同時滿足上述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的,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公式(3%減2%)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第二,壹般納稅人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別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1.銷售2009年1以後購入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65438+2008年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65438+2008年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3%的稅率征收2%的增值稅。

3.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3%的稅率征收2%的增值稅。

4.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5.壹般納稅人(原營業稅納稅人)銷售納入營改增試點前已使用並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不得減免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中國人* * *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銷售勞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營業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壹)應稅銷售行為發生在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證據的當天;如果先開具發票,則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的報關進口日期。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條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征收。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壹並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進行應稅銷售的,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應稅銷售行為的買方是個人消費者;

(2)免稅條款適用於應稅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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