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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如何計繳個人所得稅

營業稅是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收入額征收的壹種稅。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27日財政部頒布《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另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服務活動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0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文件規定精神,非本企業雇員為企業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銷、代理等服務活動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無論該收入采用何種計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應計入個人從事服務業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通知,從2006年6月1日起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作了調整:保險代理人可將傭金收入的40%作為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間者,稅負減少比例基本在20%-35%之間;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間的高收入者,稅負的降低幅度相對平穩,在16%左右。

目前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交稅,不僅要交個人所得稅,還要交營業稅。妳的問題標題與內容實際問了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方面。

簡單講,營業稅=傭金x稅率(5.5%)

2006年6月起,國家稅務總局對代理人傭金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進行調整。按調整後的規定,代理人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兩部分構成,其中展業成本所占比例暫定為40%。展業成本將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傭金中的勞務報酬部分,在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後,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只對傭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營業稅金及附加後征收個人所得稅。

以5000元傭金為例,應繳營業稅=5000x5.5%=275(元);

應繳個人所得稅基數=5000x(1-40%)-275=2725(元)

個人所得稅=2725×80%×20%=4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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