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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改變用途 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從2009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抵扣銷項稅。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後,其資產使用上還會發生變化,如購進固定資產不完全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固定資產使用壹段時間後用於營業稅項目或轉讓銷售等,對於這幾種特殊情況,其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金該如何處理呢?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對相關政策進行了明確。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壹款規定,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如果企業購進固定資產專門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以及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金肯定是不能抵扣的。但是,有的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有時用於應稅項目,有時又用於不能抵扣的項目,則其進項稅抵扣可以采取兩種方式處理:壹是允許采取合理的方法劃分可以抵扣與不可以抵扣的比例;二是允許全部抵扣。新發布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壹)項所稱不能抵扣的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因此,對於這些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應該按照消費型增值稅的要求,允許全部予以抵扣。這是由於固定資產與存貨不同,固定資產價值是隨著使用年限的遞延而逐漸消耗,不宜采取按壹定時期內應稅與非應稅銷售收入比重的方法來劃分抵扣數額。

對於已經抵扣進項稅金的固定資產,如果納稅人將該項固定資產全部用於不能抵扣的範圍,則應該全部轉出進項稅金。但是,有的企業是將使用過壹段時間的固定資產用於不能抵扣項目,那麽,是全部轉出還是部分轉出原來已經抵扣的進項稅呢?

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五條對此規定,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壹)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文件規定,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將轉型後新購進固定資產直接轉讓銷售的,以銷售額按適用稅率(壹般為17%)計算銷項稅,其進項稅金可以直接抵扣。納稅人將使用過壹定時期的固定資產轉讓銷售的,由於其進項稅金已經全部抵扣,同樣要按轉讓銷售額、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不再按原來的免稅固定資產按免稅處理或應稅固定資產按4%減半征稅的規定處理。同時,新政策規定,納稅人銷售增值稅轉型之前購置的未抵扣進項稅金的固定資產,也要壹律按應稅處理,不能再執行原免稅政策。

財稅〔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壹)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因此,原“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的政策不再執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壹)〉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規定,“使用過的其他屬於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壹)屬於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並確已使用過的貨物;(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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