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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需要哪些手續、賬目和稅費?

企業選擇的折舊年限壹旦確定,就不能隨意更改。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也規定了縮短使用年限的條件,只要細則中沒有兩條規定,就不能更改;即使需要變更,也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審批。

1.會計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固定資產法》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如果預計使用壽命與原預計不同,應調整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如果預計凈殘值與原預計值不同,應對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變更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變更,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2.稅法

將於2008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規定,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允許扣除。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舊。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1)因技術進步導致產品更新換代快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

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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