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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的概念、標準和分類

壹,固定資產的概念

所謂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長、單位價值高,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它是地勘單位實物資產的主要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點:壹是其使用壽命壹般超過65,438+0年(或壹個營業周期為65,438+0年)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物質形態不變;二是使用年限有限(土地除外);第三,持有的目的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不是為了轉售。企業會計準則中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固定資產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①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壽命超過壹個會計年度”。

二、固定資產標準

地勘單位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為:壹是使用壽命大於1年;第二,單位價值在1 500元以上。即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的資產視為固定資產。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只要求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使用年限),對價值沒有要求,只做了“單位價值較高”的原則。

地勘單位應根據固定資產的定義,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折舊年限和折舊方法,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地勘單位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應編成冊,按管理權限報本單位辦公會議審批。上述制度和措施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地勘單位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分類管理和核算,並按單位固定資產設置卡片或臺賬。建立固定資產卡片,登記固定資產價值、使用時間、修理、調撥、使用部門和保管人等,並定期核對,確保賬實相符。

三、固定資產的分類

地勘單位固定資產種類繁多,規格不同,狀態各異。為了便於核算,合理分配費用和資產收益,需要對地勘單位擁有的固定資產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壹)根據固定資產的經濟用途。

地勘單位固定資產按經濟用途分類,可用於分析地勘單位生產、非生產、經營固定資產的分布、構成及變動情況,從而分析和考核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督促地勘單位合理配置固定資產,提高使用效率。根據其經濟用途,可分為:

(1)生產用固定資產是指直接用於地質勘探和生產的各種固定資產,如鉆探設備、物探設備、測繪設備、生產和行政用房等。

(2)非生產性固定資產,是指不直接用於地質勘探生產,但為地質勘探生產服務的各類固定資產,如生活設備、醫療設備、福利房等。

(3)經營性固定資產,是指用於多種經營的各類固定資產。

(二)根據固定資產的用途。

對地勘單位的固定資產按用途進行分類,可以分析地勘單位擁有的固定資產的利用效果,促進地勘單位合理使用固定資產,為正確計算和分配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提供依據。根據其用途,可分為:

(1)在用固定資產指地勘單位正在使用的固定資產;

(2)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地勘單位已購建但尚未交付使用,或因無償轉讓尚未安裝,或因改擴建、生產任務變化等原因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

(3)不需要固定資產,地勘單位多余或不適用,需要配置的;

(4)租入固定資產,是指地質勘探單位暫時出租給其他單位的固定資產。

(3)按固定資產的性能分類

將地勘單位的固定資產按其績效進行分類,以便了解和分析固定資產的配置結構及其對生產經營需要的適應性,從而通過調整實現固定資產的優化配置,同時為分類確定提高折舊標準的依據。按其性能可分為:專用勘探設備、起重運輸設備、壹般生產設備、傳導設備、行政生活設備、房屋建築物、土地。

地勘單位可根據管理和核算需要,選擇不同的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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