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對壹般納稅人的不動產和為在建房地產購置的貨物,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對不動產和在建房地產項目進行了定義,即“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其性質、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的房地產,均為在建房地產項目。"
擴展數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不用於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者用於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其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出現納稅人當期購進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事先確定用於生產或者非生產經營,但其進項稅額已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的情況。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等。
外購貨物非正常損失和產成品非正常損失,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應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除,在會計處理中記為“轉出進項稅額”。
百度百科-進項稅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