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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實施細則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稅範圍亦稱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課稅範圍”。凡在我國境內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各種資金,均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稅範圍。

各種資金包括:國家預算資金、國內外貸款、借款、贈款、各種自有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固定資產投資,是指全社會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投資座新改造投資,商品房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 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具體項目。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稅目分為兩大系列。

(1)基本建設項目系列: ①對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列舉規定的有農林、水利、能源、交通、郵電、原材料、科教、地質勘探、礦山開采等基礎產業和薄弱環節的部分項目投資。對城鄉個人修建和購置住宅的投資、外國政府贈款和其他國外贈款安排的投資,以及單純設備購置投資等。

②對國家鼓勵發展但受能源、交通等條件制約的項目投資。列舉規定的有鋼鐵、有色金屬、化工、石油化工、水泥等部分重要原材料,以及壹些重要機械、電子、輕紡工業和新型建材、飼料加工等項目投資。

③對樓堂館所以及國家嚴格限制發展的項目投資。

④對職工住宅(包括商品房)的建設投資。

⑤對壹般的基地項目投資。

(2)更新改造項目系列:

①對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相同)。

②其他的更新改造項目投資。 計算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確定的產業發展序列和經濟規模的要求。實行差別稅率,具體適用稅率為0%、5%、10%、15%、30%五個檔次。差別稅率是按兩大類來設計的,壹類是基本建設項目投資;壹類是更新改造項目投資。

(1)對基本建設項目投資適用稅率的具體規定是:

①對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如農業、林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原材料、科教。地質、勘探、礦山開采等基礎產業和薄弱環節的部門項目投資,適用零稅率,予以優惠扶持照顧的政策。

②對國家鼓勵發展但受能源、交通等制約的項目投資,如鋼鐵、化工、石油化工、水泥等部分重要原材料,以及壹些重要機械、電子、輕工工業和新型建材等項目投資,實行5%的輕稅政策。

③對城鄉個人修建住宅和職工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的建設投資),分別實行從優化低政策。為了改善職工、農民居住條件,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對城鄉個人修建、購買住宅的投資實行零稅率;對單位修建、購買壹般性住宅投資,實行5%的低稅率;對單位用公款修建、購買高標準獨門獨院、別墅式住宅投資,實行 30%的高稅率。

④對樓堂館所以及國家嚴格限制發展的項目投資,課以重稅,稅率為 30%。

⑤對不屬於上述四類的其他項目投資,實行中等稅負政策,稅率為 15%。對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按經濟規模設置差別稅率,主要是對符合經濟合理規模的項目,在適用稅率上子以鼓勵。反之,則予以限制。比如對某些單位為過多追求局部利益和本單位利益而盲目建設規模小、技術水平低、耗能高、汙染嚴重、效益差的項目,采取高稅率加以限制。

(2)對更新改造項目投資適用稅率的規定:

為了鼓勵企事業單位進行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促進技術進步、體現基本建設從嚴,更新改造從寬的政策精神,對國家急需發展的項目投資(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相同),給予優惠扶持,適用零稅率;對除此以外的更新改造項目投資,壹律按建築工程投資額征收10%的投資方向調節稅,但由於其計稅依據僅限於建築工程投資額,因此,稅負將大大低於基本建設項目,這就有利於鼓勵企業走內涵擴大再生產的道路,提高投資效益。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實行預征制,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計劃額預繳。年度終了後,按年度實際完成投資額結算,多退少補;項目竣工後,按全部實際完成投資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因此,稅額計算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預繳稅額的計算。

預繳稅額應按批準的固定資產單位工程年度計劃投資額壹次繳足,其基本計算公式為:預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額=批準的固定資產年度計劃投資額×適用稅率。納稅人按年度計劃投資額壹次繳納全年稅款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於當年9月底以前分項繳清應納稅款。

(2)結算稅額的計算。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單位工程在年度終了後,應按年度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結算,多退少補。其基本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結算稅額壹年度實際完成的投資額X適用稅率壹本年度內已預繳稅額。

(3)清算稅額的計算。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之後,原按實際完成的投資額計算全部投資的應納稅額,然後減去已預繳的稅額,多退少補。

其基本計算公式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清算稅額=全部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適用稅率壹預繳稅額。

例如:某公司經計劃部門批準立項,建設壹棟辦公營業大樓,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為450萬元,次年竣工結算,實際完成投資額為430萬元,該公司應預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額和實際應繳納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額應為:

(1)按年度投資計劃應預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450萬元×15%=67.5萬元;

(2)按實際投資總額應繳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430萬元×15%=64.5萬元;

(3)竣工後應退該公司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67.5萬元壹64.5萬元=3萬元 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征收所作的規定。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由稅務機關管理,采取各專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及有關單位負責代扣代繳稅款,以及計劃等部門協同配合,實行計劃統壹管理和投資許可證制度的源泉控管辦法。所有固定資產投資應納入計劃統壹管理,實行投資許可證制度。不論投資項目的所有制和隸屬關系,投資許可證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審查統壹發放。投資許可證壹次發給,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在每壹年度按規定進行年檢,凡符合規定,並辦理當年納免手續的項目,在許可證上蓋章繼續使用,凡未經年檢蓋章的許可證不得繼續使用,相應的項目不得繼續建設。

納稅人在報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時,應將該項目應納的稅款落實,並列入項目總投資,進行項目的經濟和財務評價。各主管部門(公司),各地區都要按項目的單位工程編制計劃,並逐壹列出年度計劃投資額,分別標明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率和應納稅額,將投資項目計劃抄送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計委(計經委)應將審核、匯總的本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計劃經同級稅務機關審定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適用的稅目、稅率和應納稅額後,再由各該計劃部門下達投資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和計委(計經委)。納稅人在使用項目年度投資前,應當先到投資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手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憑稅務機關填發的專用繳款書劃撥應納稅款。計劃部門憑納稅憑證發放投資許可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根據投資許可證,即可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撥款或貸款手續。

納稅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計委(計經委)對預備項目應取消其立項,對新開工項目不得安排其開工,對續建項目應當取消其年度投資計劃規模,不發給或註銷投資許可證。沒有投資許可證的項目,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得撥款或貸款,施工單位不準施工,供電、城建部門不得供電、供水,其他部門不得辦理其他有關施工事項。 2012年11月9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28號)廢止了《中華人民***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1991年4月16日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82號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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