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該固定資產的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2)該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如因設備使用中發生磨損,房屋建築物受到自然侵蝕等。
(3)該固定資產的無形損耗,如因新技術的進步而使現有的資產技術水平相對陳舊、市場需求變化使產品過時等。(4)有關固定資產使用的法律或者類似的限制。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規定: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固定資產殘值率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3〕70號)第二條之規定固定資產殘值比例統壹為5%。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外資企業固定資產殘值率壹般握擾為10%。《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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