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轉讓”的固定資產是用於銷售的,那麽此時的“固定資產”應視為前述“貨物”,計算繳納流轉稅。固定資產為不動產的,總公司在“轉讓”時應確認收入,開具發票,計提營業稅。固定資產為機器設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款規定,自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征收增值稅:
(壹)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月5438+2月31日之前銷售其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減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後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的銷售,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本通知所稱已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已按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但這種情況比較少見,總公司沒必要轉壹大圈去賣固定資產。另外,如果總公司“轉移”的固定資產是專門為分公司購買的,總公司從未使用過,那麽總公司就應該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如果這種固定資產的“轉讓”是轉讓企業全部產權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2002〕42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增值稅征收範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將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整體轉讓的行為。因此,企業全部產權轉讓所涉及的應稅貨物轉讓不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產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2002〕165號)規定,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征收範圍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企業產權轉讓是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和勞動力的整體轉讓,其轉讓價格不僅由資產價值決定,而且與企業出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企業產權轉讓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不應征收營業稅。
3.如果這種固定資產的“轉移”是壹種“借用”行為,那麽固定資產也體現在總公司的賬上,只需要分公司承擔這部分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不涉及增值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