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按照經濟用途進行分類,可以分類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與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之間的構成變化,從而考核和分析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促進固定資產的合理配置,充分發揮其效能。
(2)固定資產按用途分類,可分為在用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和未使用固定資產。使用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中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固定資產。因季節性經營或修理,暫時停用的固定資產仍為企業在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出租給其他單位,內部置換的固定資產,也是在用固定資產。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已經完工或購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以及因改建、擴建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比如企業購建的尚未安裝的固定資產,因經營任務變化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未使用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多余的或不適用的需要分配的固定資產。
對固定資產按用途進行分類,有助於企業掌握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比較分析固定資產的利用效率,挖掘固定資產的使用潛力,促進固定資產的合理使用,便於企業準確合理地計算固定資產折舊。
(3)固定資產按所有權分類,可分為自有固定資產和租入固定資產。自有固定資產,是指企業擁有的可供企業自由使用的固定資產;租入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以租賃方式從其他單位租入的固定資產。
(4)固定資產按經濟用途和用途綜合分類,可分為生產經營類固定資產、非生產經營類固定資產、租賃類固定資產、未使用的固定資產、土地和融資租賃類固定資產。
土地主要是指已經單獨評估和記錄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入與土地有關的房屋、建築物價值,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入賬。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在租賃期內作為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固定資產按照經濟用途和使用情況進行綜合分類。
由於企業的業務性質和規模不同,固定資產有不同的分類方法,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和會計核算的需要進行必要的分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國務院稅務機關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