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
福建莆田壹女子和男友去當地萬達廣場海底撈吃火鍋。結果她因為吃飯的時候吃了毛肚噎到了。當時海底撈工作人員立即進行了急救,並撥打了120。同時也廣播讓現場醫護人員幫忙,有人出來用海姆立克急救法對該女子進行急救,但不幸的是,該女子因搶救無效意外死亡。
那麽,這種情況下,海底撈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198條:安全保障義務人的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分析~個人觀點
海底撈是否需要負責,首先要搞清楚兩個問題:
1.女方的具體死因是什麽?
2.海底撈是否盡到了應盡的義務?
從報道的情況來看,對於該女子的具體死因,官方還沒有得出明確的結論,但海底撈在這壹事件上的表現已經大體明朗。海底撈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急救,撥打了120,並為現場醫護人員進行了廣播,可以說明海底撈已經盡到了應有的責任和義務。
所以,讓我們假設來分析:
1.如果女子的死亡原因與海底撈無關,比如純粹的窒息,海底撈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救助義務,那麽海底撈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如果女子的死亡原因確定與海底撈有壹定的因果關系,比如食物中毒、食物中有異物,那麽海底撈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3.此外,即使最終確定女子死因與海底撈無關,海底撈也可能要承擔壹定的人道主義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