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法人在公司不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是無罪的,公司的掛名法人只有參與了公司實際的犯罪行為,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掛名法人參與了公司犯罪,將按照所觸犯的具體罪名來量刑。壹般公司會觸犯的罪名包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等。掛名財務負責人要承擔公司的稅務風險,以及公司高層在開票中的不規範引致的發票風險,合同簽署中的財務責任,違反法律的合同的法律風險,以及財務負責人對費用發票審核中不細致造成的報銷風險,都是財務負責人的責任風險。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侵犯了國家公司資本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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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