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屬於並且通常具有股東身份,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發起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如果違反法律,應當對公司或者其他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常見的情形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履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義務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或者按照發起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4)公司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利用與其他單位的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5)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有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除承擔公司責任外,還可能受到行政處分(壹般為國有企業)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特定經營活動,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3)股東或公司抽逃資金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四)公司解散、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五)公司變更或者終止,未及時申請登記和變更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是教師規定的,不能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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