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要求
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是:
1.不能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或者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期限尚未屆滿;
2.不能被全國股轉公司或者證券交易所采取認定其不適合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紀律處分,期限尚未屆滿;
3.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具有會計專業知識背景並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沒簽訂合同,當掛名財務負責人怎麽解除:
首先要解除掛名財務負責人的,如果只是內部掛名,跟單位相關負責人要求解除即可。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其次沒簽訂合同的,要盡快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無論是否是掛名的財務負責人都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