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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間貸款所得稅如何處理

來源:財稅學院

在壹定條件下,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受2:1的資產負債率限制。這裏的資本負債率投資金額是指實際到位的資金。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對非金融企業的貸款利息,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取得,需要償還本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方式進行具有支付性質的補償融資。

企業從關聯方間接取得債權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非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投資;

2.由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投資,由關聯方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

3.從關聯方間接取得的具有重大負債的其他債權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股權投資,是指企業接受不還本付息的投資。投資者擁有企業凈資產所有權的投資。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 121)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予以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

(壹)金融企業,5:1;

(2)其他企業,2:1;

企業能否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信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應當扣除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企業既從事金融行業又從事非金融行業的,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別計算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按照合理方法單獨計算的,按照本通知第壹條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

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不可抵扣利息支出=支付給關聯方的年利息X(1-標準比率/相關債務-資本比率)

其中標準比例是指

相關負債與資產的比例參照《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企業接受關聯方股權投資的比例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的債權投資。

第八十六條相關負債與資產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相關債務與資本的比率=當年各月平均相關債務投資額之和/當年各月平均投資額之和。

月均相關債務=(月初相關債務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月均股權投資=(月初股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股權投資是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

第八十七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利息費用,包括利息、擔保費、抵押費以及與債權投資直接或者間接實際支付的其他利息性費用。

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所得稅時不得扣除,不得結轉以後年度;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

在關聯方之間分配的比例,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允許扣除;實際直接或間接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視同分配給股東的股息,按照股息與利息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差額補繳企業所得稅。扣除的所得稅多於按股息應納的所得稅的,超過部分不予退還。

《國稅函(2009)312號)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失敗導致利息支出的規定;

企業在各計算期不能抵扣的貸款利息=本期貸款利息ⅹ本期未繳註冊資本金額/本期貸款金額。

案例研究:

d企業所有者權益構成實收資本65,438+00萬元,4家非金融企業的關聯貸款用於固定資產建造。甲、乙、丁稅率分別為25%、20%、15%、10%。d公司稅率為25%;2012向企業D借款(符合特別稅實施辦法(試行)國稅2009第2號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其他三家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向企業A借款2000萬,稅率為5%,支付利息654.38+0萬;向企業B借款2000萬,稅率7%,付息1.4萬;向企業C借款2000萬,稅率2000萬,稅率5%,付息654.38+0萬,向企業D借款3000萬,稅率7%,付息265.438+0萬;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為5%;(企業未繳足2000萬元註冊資本)

2012年支付4家關聯企業貸款利息550萬元。

第壹步:計算臨時不可扣除的利息。

1,支付給四家關聯企業的利息= 100+140+100+210 = 550萬。

2.關聯方貸款總額= 2000+2000+2000+3000 = 9000萬。

3.暫時不能扣除的關聯方利息:

550ⅹ& lt;1-2/(9000/2000)>= 3,055,600

第二步:向相關方分配臨時不可扣除利息。

1,支付給企業a的利息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企業A的利息待分配金額= 305.56ⅹ18.18% = 55.55萬。

2.支付給企業b的利息比例。

140/550ⅹ100%=25.45%

應付企業B利息金額= 305.56ⅹ25.45% = 77.77萬。

3.支付給企業c的利息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應付企業C的利息金額= 305.56ⅹ18.18% = 55.55萬。

4.支付給企業d的利息比例。

210/550ⅹ100%=38.19%

應付企業利息額D = 305.56×38.19% = 1166900。

第三步:判斷暫時不可抵扣利息是否屬於永久不可抵扣利息。

企業1/ A的稅率與D公司相同,不存在永久不可抵扣的關聯貸款利息。

2/企業B的稅率低於企業D的稅率,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企業B分配的關聯方貸款的暫時性不可抵扣利息為永久性不可抵扣利息費用。

3/企業C的稅率低於企業d,貸款利息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企業C分配的55.55萬元暫時性不可抵扣關聯貸款利息為永久性不可抵扣利息費用。

4/ D公司稅率低於D,但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不存在永久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

第四步:調整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抵扣關聯方貸款利息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抵扣利息。

1/由於貸款利率低於銀行貸款利率,從企業A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可以全部扣除。

2.向企業B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為654.38+0.4萬元,不包括第三步分攤的77.77萬元。由於貸款利率比銀行貸款利率高出5% 7%,因此需要調整的金額為654.38+07.78萬元(62.23/7% x

3.向企業C借款產生的利息為654.38+0萬元,除去第三步分攤的永久不可抵扣利息55.55萬元,剩余金額為44.45萬元(654.38+000-55。55),由於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5%,因此不需要調整。

4.企業D借款產生的利息不存在永久不可抵扣的利息支出,所有關聯方貸款利息為265438+萬,因貸款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而增稅= 210/70% x(7%-5%)= 600000。

通過四步,計算關聯方利息超過銀行貸款利息的部分增稅= 17.78+60 = 77.78萬。

綜上,第三/第四步產生的永久不可抵扣關聯方利息= 133.32+77.78 = 211.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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